(2015)卫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秦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秀英,新乡市鑫荣辉商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秦秀英。被告新乡市鑫荣辉商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谭彬生,负责人。原告秦秀英诉被告新乡市鑫荣辉商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4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18‰;还款方式为按每月15日付息,到期还本结本息,如违约,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向原告支付出金额的2‰违约金,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愿承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陆续支付了利息72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4080元的违约金(截止日期为立案日,诉讼期间另算)。2014年2月28日,原、被告又签了一份《借款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18‰,还款方式每月15日付息,到期还本结息。如违约。按违约数额和天数向原告支付出借金额的2‰违约金,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陆续支付利息540元。两份借款合同均到期后,原告找被告催要本金及利息,被告拒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条一份;借款合同书二份;3、还款计划两份;4、承诺书二份。经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新乡市鑫荣辉商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30日、2014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各一万元,约定月利率18‰,并约定借款期限均为6个月,且约定为每月15日为付息日。第一笔借款被告支付利息720元;第二��借款付息54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再支付利息及本金。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以按双方约定的利息支付为宜。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理应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乡市鑫荣辉商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秦秀英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从2014年5月1日、6月1日起各按1万元本金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颖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