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北省涿州市购物中心与被执行人张淑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涿州市购物中心,张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涿州市购物中心。被执行人:张淑云,住涿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淑云在你行由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淑云在你行账户的存款22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