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马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戴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盱马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陈守平。被告叶某甲。原告戴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以及委托代理人陈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原、被告在1993年12月自由相识,同时在1996年4月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举行结婚,同时在××××年××月××日领取结婚登记手续。在××××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叶某乙。在××××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叶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均能互相体贴,互相理解,互尊互爱,平等互利,直到××××年××月××日生了第二小孩后,原告一直辛辛苦苦带两小孩在家做饭、护理、接送上学。被告说去广东打工苦钱回来维护家庭生活和正常费用等。开始被告人虽然没回来但按月打工资给原告几口人的生活和开支费用。可是现在已有很久时间,被告不但不打钱回来给原告母子三人的生活费用,更为主要的是被告已有多年没回家了。被告身为孩子的父亲,不但不尽对小孩的抚养义务,就连原告的电话也不接听,被告身为原告的丈夫,不但不为家庭分忧负担,更无经济上支持,甚至多年不归。原告带着两个孩子在家任劳任怨,吃辛耐苦,无田无地,无任何职业及其他经济来源,为了抚养孩子,现在已债务累累。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分割承担,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叶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自行相识,于1996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深圳举办集体婚礼而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叶某乙,现在北京读书;××××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叶某丁,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自2009年春被告外出广东打工后,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自2014年以来,因被告外出打工地址不明,双方之间没有联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戴某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1999.7.9)、常住人口登记卡4份、证人王龙海与陈家梅陈述笔录各1份(2014.12.16)、盱眙县马坝镇马坝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2015.3.18)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上列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婚前感情很好,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也较好。但自2009年春被告外出广东打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尤其自2014年以来,因被告外出打工地址不明,双方之间没有联系,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诉讼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现下落不明,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戴某要求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在原、被告离婚后确定两子女随原告戴某生活较为适宜,在两子女随原告生活后,被告依法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费与教育费。为了保障两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并结合本案具体实际案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叶某甲每月分别给付原告两个子女每人抚养费450元,直至两子女均能独立生活时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因诉讼中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原告要求暂不分割,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戴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女叶瑞臻、叶睿霖随原告戴某生活,被告叶某甲自2015年4月起每月分别给付原告戴某每个子女抚养费450元,合计900元,直至叶瑞臻、叶睿霖能独立生活时止(上述抚养费用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三、驳回原告戴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用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300元,被告叶某甲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胡迎阳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