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良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姜云飞申请执行高彧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飞,高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良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姜云飞。被执行人:高彧。本院在执行姜云飞申请执行高彧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27338元和逾期利息及强制被执行人高彧搬离南宁市银海大道1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高彧搬离南宁市银海大道18号并将上述楼房移交申请执行人姜云飞管理使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彧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高彧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良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冯雪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