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冯悦宽与冯修乾、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悦宽,冯修乾,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冯悦宽。委托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修乾。被告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悦宽与被告冯修乾、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