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金红与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朝华,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王金红因与被申请人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鳌江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民终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遗漏其“上诉请求1”的审理,未对一审是否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作出认定并依法改判;(二)二审判决未围绕其“上诉请求2”进行审理,未对一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基本事实有重大遗漏、证据不足等错误作出认定。1.一审判决认定其户籍系农业家庭户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用认定无关事实的方法来影射其不能补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不能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实属认定事实不清;2.二审判决未对其“上诉请求5”进行审理和作出事实认定,也未对镇政府成立社保专户,参照社保局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实属审查基本事实有重大遗漏;3.二审判决未对浙江省近几年落实有关政策,使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未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包括上下乡知青、退伍军人、民办教师等都一次性补保补缴的实际情形作出认定;4.二审判决未对其“上诉请求3”进行审理,又不对其主张的不属于“未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从而不适用“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的证据作出认定,仅仅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为劳动争议的判案前提和根据,属于明显的证据不足;(三)二审判决未对其“上诉请求4”作出认定和判决,却以“但平阳县鳌江镇政府在如此长的时间里未为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存有明显过错,其行为应当予以谴责”的文字予以表述,甚为不当;(四)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未执行法庭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程序径自作出判决是错误的。综上,二审判决遗漏其上诉请求,认定重要事实有错误和欠缺,据以作出判决的证据不足,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王金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发生争议的案件中,判决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应当以社保经办机构能够补办为前提,否则,应当告知劳动者以赔偿损失为诉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鳌江镇政府未为王金红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经过一、二审法院调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明确无法补办,故本案王金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一、二审法院已专门就此情况向王金红释明,询问其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但王金红仍坚持要求补办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在此情形下,一、二审判决对王金红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同时告知其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金红的二审上诉请求存在部分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的情形,对该部分上诉请求,二审判决直接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二审判决对于王金红的其他上诉请求均做出了相应处理,不存在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王金红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遗漏其上诉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另,王金红还以鳌江镇政府在二审时未提出答辩状、也未出庭应诉为由,认为二审径自作出判决属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鳌江镇政府二审未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鳌江镇政府经二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二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王金红关于二审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成立。综上,王金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裕琨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笑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