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景波申请执行赵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景波,赵亚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371-2号申请执行人吴景波,男。被执行人赵亚群,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鸡冠商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亚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亚群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因执行被执行人赵亚群工资的需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赵亚群在某银行xxx账号内的工资收入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赵亚群在某银行xxx账号内的工资收入12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赵亚群在某银行xxx账号内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工资账户剩余金额可以由被执行人赵亚群到银行网点自由支取生活费,银行网点按照裁定书要求进行解冻和冻结处理,协助客户随时办理生活费支取业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员赵乘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