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3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张文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张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34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负责人:陈军。被执行人:张文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特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文海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兴越路裕民小区16幢203、305室的房屋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分别为453700元、482800元[含固定装修,203室建筑面积为96.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86平方米;305室建筑面积为96.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86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4)第g18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以上述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3月18日买受人朱阿卫以559200元最高价竞得其中的203室,买受人莫小均以601000元最高价竞得其中的305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文海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兴越路裕民小区16幢203的房屋[含固定装修,203室建筑面积为96.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86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4)第g18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朱阿卫(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阿卫起转移。二、被执行人张文海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兴越路裕民小区16幢305室的房屋[含固定装修,305室建筑面积为96.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86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4)第g18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莫小均(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莫小均起转移。二、买受人朱阿卫、莫小均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