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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43929元,支付本案执行费3558.93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房地产、车辆、工商、证券等管理部门及多家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泽洪执行员  方增明执行员  李琼玲二○一五年四月三月九日书记员  陈桂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