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明星等与李水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96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星。申请执行人陈杏春。被执行人李水清。。被执行人胡瑞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星、陈杏春与被执行人李水清、胡瑞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明星、陈杏春与被执行人胡瑞年、李水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