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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明星等与李水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96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星。申请执行人陈杏春。被执行人李水清。。被执行人胡瑞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星、陈杏春与被执行人李水清、胡瑞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明星、陈杏春与被执行人胡瑞年、李水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