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县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斌与宣化县赵川镇涧口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宣化县赵川镇涧口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宣化县赵川镇涧口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全河,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王斌申请执行宣化县赵川镇涧口河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