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阮枫与范晓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枫,范晓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95号原告阮枫,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范晓东,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枫与被告范晓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