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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殷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0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被告人殷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延铁路公安处子洲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1月2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屈媛媛,被告人李某、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1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李某、殷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驾驶一辆无牌照红色奥拓车在靖边县小河乡巨浪村靳家湾组长庆小河采油作业区的杨11井站,盗窃了该井站平衡块三块(鉴定价为人民币9355.5元)。2、2014年10月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殷某某伙同刘某某再次驾驶奥拓车来到上述站内盗窃平衡块,在三人正在实施盗窃一块平衡块时被人发现,三人遂逃离现场。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被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截获。经鉴定,该平衡块价值为人民币32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殷某某盗窃两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255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红色奥拓车1辆,手拉葫芦2个、梅花扳手4个、活动扳手3个、手电筒1个、撬杠1根、钢丝绳1根、套筒1支、手机1部、死扣扳手3个、购机合同1份、手机套1套、汽车座套1副、白色皮带短截3根,书证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长实集团小河采油作业区报案材料、侦破报告、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的涉案车辆检查照片、车辆信息,证人高某某、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殷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价格鉴定告知笔录、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同案犯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殷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殷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014年10月6日,二被告人伙同刘某某在杨11井站盗窃平衡块时,因被人发现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殷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某、殷某某从轻处罚。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红色奥拓车一辆,手拉葫芦2个、梅花扳手4个、活动扳手3个、手电筒1个、撬杠1根、钢丝绳1根、套筒1支、手机1部、死扣扳手3个、手机套1套、汽车座套1副、白色皮带短截3根,均应依法予以没收。四、责令被告人李某、殷某某退赔被害人长实集团小河采油作业区经济损失人民币93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虎审 判 员  徐 洲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