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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朱承超因与林金星、朱天雄、朱秀洪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承超,林金星,朱天雄,朱秀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承超,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郑丽华,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系再审申请人朱承超母亲。特别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金星,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朱秀洪侄子。委托代理人朱秀洪,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林金星叔叔。特别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天雄,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朱秀洪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秀洪,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永东,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特别代理。再审申请人朱承超因与被申请人林金星、朱天雄、朱秀洪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莆民终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承超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朱承超系被朱天雄、朱秀洪、林金星三人共同殴打致伤。原判认定申请人系被林金星殴打致伤属是事认定错误。2、被申请人朱秀洪、朱天雄、林金星上门殴打申请人致伤,申请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判认定申请人也有过错,承担20%的责任是完全错误的。请求:1、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2、判决由被申请人朱秀洪、朱天雄、林金星共同赔偿再审申请人朱承超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朱秀洪、朱天雄、林金星辩称:1、本案雇佣跟预谋没有事实,事情的起因是朱秀洪跟朱承超他们因土地纠纷积怨已久,林金星要去拆朱承超的“土地公”神像,朱承超去阻止引发的打斗。2、朱天雄在案发的当时不在现场,村老协会会长在公安那边的笔录说到有个人叫“红粒子”的人在追朱承超,叫“红粒子”的人不是朱天雄(朱天雄的别名叫“猴子雄”)。在朱天山的笔录中说到朱天雄朱秀洪拿着砖头去追他们,朱添山的证言不能采信,因为他们是亲属关系。并且,朱天山的笔录也没有说到朱天雄、朱秀洪父子俩有直接伤害到朱承超。3、这个案件打斗发生以后朱天雄父子俩都没有与朱承超有直接的肢体接触。一审、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朱承超虽在一审、二审和再审时均主张朱秀洪、朱天雄也参与殴打,但全案只有其自述和有利害关系人即其叔公朱金洋的陈述,其证明力较小。再审申请人朱承超在再审申请书中引用朱宗本和朱添山的询问笔录也只证实朱天雄手里拿砖头追朱承超并没见到朱天雄和朱承超有过直接的肢体接触。再审申请人朱承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请再审主张不予支持。原一、二审法院对朱承超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和判决是合理的。综上,再审申请人朱承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朱承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赵雪花代理审判员  吴荔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云琴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