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委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凤与洪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委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被执行人:洪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萧商初字第3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平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洪波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大坂风情6幢2702室住宅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238399元[建筑面积162.23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4)qt字2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1240000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3月3日买受人陈凤以125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洪波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大坂风情6幢2702室住宅[含固定装修,建筑面积162.23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4)qt字2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陈凤(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凤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凤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