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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科信丰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今日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今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今日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核稿:拟稿单位:执行局打字员:拟稿人:校对:印刷:案由:担保追偿纠纷发文号:(2014)高执字第303-2号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03-2号申请执行人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风路322号7号楼。法定代表人边章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永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杜飞,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济南今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出口加工区6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欣,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今日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李欣,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欣,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今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今日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李欣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2)高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济南今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48106.67元,共计9048106.67元;二、被执行人济南今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以9048106.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2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济南今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5000元;四、申请执行人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济南高新区新宇路750号11号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执行人山东今日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四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一至三项金额的,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执行人李欣对上述第一至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执行人济南今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今日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李欣负担。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山东今日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济南今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李欣名下的房产、车辆和土地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另向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虽有银行开立的账户,但存款不足偿还本案标的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另查明,该被执行人山东今日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济南今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公司,也已全部倒闭,公司名下的全部财产均被多家法院涉案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商初字第9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兵审 判 员  崔 红助理审判员  贾承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