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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敖执字第17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冯春林与王殿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林,王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敖执字第1701-2号申请人冯春林,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王殿仁,男,汉族,教师,住敖汉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敖民初字第44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殿仁在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国吐信用社账号为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志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