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商初字第2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林炳乐与施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炳乐,施建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2202-5号原告:林炳乐。委托代理人:欧阳俊、陈秀微。被告:施建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炳乐与被告施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施建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炳乐撤回对被告施建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林炳乐负担。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童瑶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