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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商初字第2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林炳乐与施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炳乐,施建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2202-5号原告:林炳乐。委托代理人:欧阳俊、陈秀微。被告:施建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炳乐与被告施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施建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炳乐撤回对被告施建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林炳乐负担。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童瑶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