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某乙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16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赵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赵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8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沿长沙市开福区兴联路由东往西驶至开福区捞刀河路口时,遇被害人徐某在此地段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横过道路,因被告人陈某甲超速驾驶,发生湘A×××××号小型轿车车头左前角与被害人徐某身体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被害人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照片,现场指认照片,道路现场勘查笔录,投案经过,小型汽车湘A×××××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谅解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陈某乙某、陈某乙、赖某、徐某、陈某乙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大部分损失,经双方协商,被害人家属同意剩余损失从保险赔款中予以支付并出具了谅解书,故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