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依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依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烨茜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日康。被告王依亮。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依亮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日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依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系路桥区望景湾花园小区1幢1单元601室房屋业主。2011年11月11日,原告与路桥区望景湾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望景湾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在该合同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约定了物业费的计算标准、缴费时间及违约金。尔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及时缴纳物业费。现要求被告王依亮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318元及违约金3350元,并继续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缴纳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王依亮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王依亮系路桥区望景湾花园小区1幢1单元6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51.14㎡。2011年11月11日,原告与路桥区望景湾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望景湾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缴纳费用周期为每年一次,缴纳费用时间为每年的第一个月20日,最迟必须在当年的9月20日前交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多层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元,2013年按上述基础每平方米上调0.3元每月。同时约定了被告若不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需向原告支付按应付金额日千分之三计收的违约金。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被告上述房屋的2013年、2014年物业管理费经原告书面催讨,至今未缴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路桥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快递单、律师催款函、物业费催缴通知单以及原告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路桥区望景湾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王依亮于2013年9月5日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系该小区业主。原告与路桥区望景湾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依法遵守。被告尚欠原告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078元(151.14平方米*24月*1.4元/平方米.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按欠款总额的20%计收。原告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依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078元及违约金10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依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