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扬与虞流水、耿中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扬,虞流水,耿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087号申请执行人陈扬。被执行人虞流水。被执行人耿中兰。申请执行人陈扬与被执行人虞流水、耿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虞流水、耿中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20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