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上杭县兴诚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上杭县儒溪茶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杭县兴诚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杭县儒溪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49号原告上杭县兴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瓦子街1号楼2层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407518-4。法定代表人罗庆荷,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新麒,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佳,男,1962年3月10日,该公司员工,住上杭县。被告福建省上杭县儒溪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太拔镇彩霞村狮子亭。法定代表人陈志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杭县兴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上杭县儒溪茶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杭县兴诚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应交缴的租金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杭县兴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上杭县兴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