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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马静、薛树嵘与薛树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静,薛树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218号原告马静。委托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树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桂茂,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静与被告薛树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负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广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卞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