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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04陈增亮,陈国豪与陈亚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李协国,黄火英,李密国,陈华清,林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责人李怡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成,该公司员工。地址:化州市河东上街路3号。被执行人李协国。被执行人黄火英。是被告李协国的妻子。被执行人李密国。被执行人陈华清。被执行人林剑。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协国、黄火英、李密国、陈华清、林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协国、黄火英、李密国、陈华清、林剑应偿还32056.64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李协国、黄火英、李密国、陈华清、林剑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协国、黄火英、李密国、陈华清、林剑暂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茂化法执字第12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庞香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