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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宪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131号罪犯张宪景,山东省定陶县人,原住山东省定陶县,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温永刑初字第1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宪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被告人张宪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温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宪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宪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实际已执行刑期二年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宪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宪景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