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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桂梅与王凤美、王孚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梅,王凤美,王孚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571号原告王桂梅。委托代理人田永峰,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美。被告王孚滨。原告王桂梅诉被告王凤美、王孚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梅的委托代理人田永峰,被告王凤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孚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桂梅诉称,2014年11月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利息为月息二分,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同时被告以王凤美名下的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罗马假日4号楼2单元8层西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2014年11月4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手续。2014年11月16日,原告依照约定通过网银转账给被告王凤美账户150万元。2015年1月1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迟迟不肯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150万元。原告后又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凤美辩称,借款属实。被告王孚滨未到庭,亦没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王凤美、王孚滨向原告王桂梅借款15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被告王凤美将其名下的位于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罗马假日4号楼2单元8层西户房屋一套抵押给原告王桂梅。2014年11月6日,原告通过网银转账给被告王凤美账户150万元。2014年11月6日,被告王凤美就涉案房屋抵押给原告王桂梅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一份、转账凭证七份、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一份、房屋他项权证一份、产权产籍档案证明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凤美、王孚滨向原告借款150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该借款,且原告就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孚滨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美、王孚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桂梅借款150万元;二、原告王桂梅就抵押房产(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罗马假日4号楼2单元8层西户房屋一套)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王凤美、王孚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海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