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兴光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石维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兴光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石维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943号原告成都市兴光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方维毅,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罗浩,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石维琼。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原告成都市兴光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维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雪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