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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凤妹与唐祖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妹,唐祖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杨凤妹,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唐祖海,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某村村民,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妹与被告唐祖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凤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人民陪审员  陈显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