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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潍坊市北宫弹簧厂与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北宫弹簧厂,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54号原告潍坊市北宫弹簧厂,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齐家村。法定代表人张春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伟,潍坊潍城昌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仙客来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段汇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奇标,山东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杰,山东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北宫弹簧厂诉被告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潍坊市北宫弹簧厂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北宫弹簧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潍坊市北宫弹簧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