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吕玉卓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842号罪犯吕玉卓,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昌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1)丽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玉卓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四年五月十二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1772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二○○八年三月二日、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一年九月九日、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六次裁定共减刑七年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吕玉卓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吕玉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玉卓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玉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寿喜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