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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显玲与王锋雷、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玲,王锋雷,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显玲。被执行人:王锋雷。被��行人:王琳。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0)李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2010)李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翔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门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