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显玲与王锋雷、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玲,王锋雷,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显玲。被执行人:王锋雷。被��行人:王琳。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0)李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2010)李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翔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门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