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熊春林与通山县厦铺镇西湖沙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春林,通山县厦铺镇西湖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熊春林,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通山西湖沙厂员工。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马槽桥社区古井小区4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5401141617。被执行人通山县厦铺镇西湖沙厂。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厦铺镇西湖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方声树,通山西湖沙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通山县厦铺镇西湖沙厂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通山县厦铺镇西湖沙厂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2014年6月18日被执行人通山县厦铺镇西湖沙厂将沙厂承包给邢贤君经营,前五年每年上交利润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通山县厦铺镇西湖沙厂将沙厂承包给邢贤君经营的上交利润收入1091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邓胜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