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闫某与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372号原告闫某。被告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吴同岗人民陪审员 刘丕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