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瑞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巍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