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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瑞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巍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