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风水隆国际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风水隆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风水隆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潘士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风水隆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风水隆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军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