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蒋风英诉被告铁木尔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风英,铁木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690号原告蒋风英,又名蒋凤英,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铁木尔,又名特木尔巴特尔,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风英诉被告铁木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被告铁木尔,又名特木尔巴特尔的个人账户予以冻结,案外人孟秉高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林荫路西2栋0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51099)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特木尔巴特尔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案外人孟秉高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林荫路西2栋0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51099)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娜仁塔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亚 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