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长富与徐升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富,徐升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王长富,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王树昌,系原告的儿子。被告徐升堂,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富诉被告徐升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富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长富担负。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庄连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