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沅诉前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诉前保字第55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宋某某,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宋某某在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坪信用社的存款9558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某某在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坪信用社的存款9558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