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30-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蔡文卿审判员 尹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孔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