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谭玉先绑架罪,谭玉先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471号罪犯谭玉先。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2004)二中刑执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玉先犯绑架罪、盗窃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津高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玉先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48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玉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6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玉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0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玉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起止为2007年7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玉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玉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2013年上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上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上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下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本院认为,罪犯谭玉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玉先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