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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7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790-2号原告(反诉被告)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路94号。法定代表人姚泽君,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港口街二号。法定代表人刘光华,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坚人民陪审员  黄远军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超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