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商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曹俊峰、叶进喜与叶进喜、金蓓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峰,叶进喜,金蓓琴,王建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1886号原告:曹俊峰。委托代理人:郑加飞。被告:叶进喜。委托代理人:谢作坚、林燕东。被告:金蓓琴。被告:王建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峰诉被告叶进喜、金蓓琴、王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9552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文协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支沪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