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卫、王凤芝与被告陈晓旦、被告郑二民、被告赵增峰、被告冯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卫,王凤芝,陈晓旦,郑二民,赵增峰,冯红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孟庆卫。委托代理人汪新飒,舞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王凤芝,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孟庆占。被告陈晓旦。被告郑二民。被告赵增峰。被告冯红霞。被告赵增峰、冯红霞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卫、王凤芝与被告陈晓旦、被告郑二民、被告赵增峰、被告冯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晓旦、被告郑二民、被告赵增峰、被告冯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卫、王凤芝撤回对被告陈晓旦、被告郑二民、被告赵增峰、被告冯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5元,减半收取2522.5元,由原告孟庆卫、王凤芝负担。审判长 冯林海审判员 徐宏伟审判员 程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