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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执行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潘景河与刘以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景河,刘以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潘景河,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刘以程,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潘景河与被执行人刘以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洛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应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景河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景河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洛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许明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