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碑执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7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7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飞,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府谷县三道沟镇野猪茆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被执行人抵押房产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理,本院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执字第017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