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45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犯绑架勒索罪于199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赌博罪于2003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0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灵北路6号三楼天顺电子游艺有限公司游戏机店内,故意用凳子砸坏一台海洋之星牌游戏机的屏幕。经鉴定,该台游戏机的屏幕价值4080元。2.2014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上述游戏机店内,故意将该店内的游戏机电源线割断。经鉴定,该电源线价值16元。3.2014年9月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在上述游戏机店内,故意将四个公牛牌插座砸坏。经鉴定,该四个插座共计价值4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申某、齐某、余某、赵某、傅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折叠刀1把,价格��定结论书,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品照片,收据,××证,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发还清单,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高 荣人民陪审员 颜寿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田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