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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韩西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韩西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中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韩西山,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西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人民陪审员  孙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