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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建丹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979号罪犯陈建丹,浙江省慈溪市人,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7日作出(2014)金永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建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丹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