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曹永华与石倩、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华,石倩,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486-1号原告:曹永华,女,生于1971年10月3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被告:石倩,女,生于1991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被告: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宋金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永华诉被告石倩、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3日原告曹永华以“曹永华与石倩已达成调解协议,由石倩支付曹永华修理费6000元(已当场支付),曹永华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华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倩、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华撤回对被告石倩、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曹永华负担。审 判 长 唐海军人民陪审员 左 云人民陪审员 李伟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