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于德永申请执行王明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永,王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于德永,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建,男,汉族.于德永与王明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绵竹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6625.9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传明审判员 褚宗伟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